潭政通〔2008〕11号
最近,我市出现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又名“心愿灯”、“天灯”)的现象。“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且燃烧后上升,一旦出现风力过大、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将直接威协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燃放“孔明灯”的,由工商、安监、城管执法、公用事业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