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师资格制度,做好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育厅湘教师字[2002]4号《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和湘教通[2008]18号《关于做好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与要求:
1.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知识,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3.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面试、试讲合格;
4.具有一定的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须在二级乙等以上(必须参加省语委普通话测试中心组织的测试,读书期间由校测试站组织的测试成绩无效,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免试);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体检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6.参加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且成绩合格;
7.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免面试、试讲和普通话水平测试,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4月8日~4月23日)
由教师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须用8开纸打印);
2.《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面试、
试讲测试评分表》;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4.体格检查表;
5.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聘任合同书(或聘任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第(1)-(3)项请申报人在附件中下载“附件1-4”,第(5)-(9)项由申报人所在学院(单位)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盖学院(单位)的公章。
(二)面试、试讲
各学院认真组织各学科的专家测评组(名单报人事处备案)对申请对象进行测评,评分标准见《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面试、试讲测试评分表》。
(三)资格审查
1.学校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
2.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审查。
(四)资格审定
学校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最后审定。
(五)省教育厅核准
报省教育厅核准教师资格。
(六)下发证书
四 补充说明:
1、2008年岗前培训考试成绩已出,湖南科技大学参考人员全部通过考试。证书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完成后发放;
2、体格检查表到人事处师资科领取。体检医院为 湘潭市中心医院 体验时间由个人自行安排,学校不再统一组织。
人 事 处
二○○八年四月八日